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一、工作目标
到20xx年6月底,在珠三角地区各级政府和省直单位推广应用“两平台”。到20xx年12月,在各地级以上市、实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乡镇(街道)推广应用“两平台”,形成行政执法大数据分析应用。到2021年,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执法主体全面应用“两平台”,力争实现移动办案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统筹推进“两平台”建设
1.打造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深入推进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事项的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卷宗管理、统计分析等执法全过程网上办案,为全省行政执法单位提供通用的执法办案平台。(省司法厅负责)
2.打造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持续推进案件监督、执法队伍管理、案卷评查、统计分析等内容建设,实现行政执法流程的全过程监控,同时结合大数据分析技术,实现全省执法数据的分析可视化。(省司法厅负责)
3.按照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集约化建设要求,由省统一开发,为全省提供标准的平台软件版本,实现平台统一、安全统一、运维统一;
平台部署工作坚持高层级集中原则,采取省市两级部署方式,珠三角各市可采用市级部署方式,其他地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级部署或者省级部署方式。(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4.积极推动全省统一的执法事项库、法律法规库、执法主体及人员库建设。执法事项库以省政务服务目录管理系统为基础,保持数据同源,标准一致;
法律法规库建立法规条目与执法事项库的对应关系;
执法主体及人员库建立全省执法主体和人员的信息动态更新;
三库共同为“两平台”提供标准化、数字化的信息资源。(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5. 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各级信息化项目审批单位对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系统的立项申请,应当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意见,按照粤办函〔20xx〕170号文的规定,不再批准新建项目。除使用国家系统的以外,尚未开发行政执法系统或者行政执法系统需要更新换代的地方和单位,应当按要求直接上线应用“两平台”,不再另行开发相关办案系统。针对已有行政执法系统的,将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实现数据共享,不再采用系统对接方式。(各级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6.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将政务外网建设纳入计划加快推进,确保政务外网在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全覆盖。(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7.结合“互联网+监管”建设的工作目标,“两平台”作为“互联网+监管”中行政执法监管系统的组成部分,为全省执法单位提供通用的执法办案平台。(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二)制定“两平台”标准规范
8.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统一规划下,根据司法部行政执法监督数据的相关标准,兼顾“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政务服务”“信用广东”等业务规范,编制《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数据标准》。(省司法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9.研究制定“两平台”的管理规则,明晰各方运营使用职责和规则,为“两平台”应用提供制度保障。(省司法厅负责)
10.制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装备指导标准》,进一步提升我省行政执法能力现代化水平,为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保障。(省司法厅牵头,省级行政执法单位配合)
11.统筹制定全省行政执法电子档案的技术标准,形成行政执法的电子化案卷。(省司法厅、省档案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三)全面推行移动办案
12.完善移动执法办案系统,全面推行移动化行政执法,同时依托全省统一的移动协同解决方案,提供离线办案功能,解决无网络信号环境下移动执法问题,满足一线执法人员的迫切需求。(省司法厅负责)
13.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大力支持和指导广州、惠州等第一批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巩固试点成果。确定若干省直单位为试点,珠三角各市分别推荐5至8家执法单位作为试点单位,组织上线试点应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应当列为试点单位,逐步扩大移动办案覆盖范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试点执法单位负责)
14.在试点基础上,组织全省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上线应用“两平台”,力争实现移动办案全覆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四)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15.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继续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设。使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进行执法办案,数据可自动归集至公示平台。(省司法厅负责)
16.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实现与“信用广东”双公示数据、政务服务网行政许可数据、“互联网+监管”数据等的共享与互通,减少“多头填报”现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配合)
17.充分利用广东政务服务网、粤省事等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成果,实现政民互动,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和监督渠道,方便公众查询执法信息。(省司法厅负责)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8.以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执法事项为基础,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核对、补充、完善,建立执法事项库的动态管理机制,并形成与“互联网+监管”事项相互对应关系。(省、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负责)
19.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事项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省通用事项需要取消或者调整的,由省级行政执法单位提请省司法厅核报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入库并发布。市通用事项需取消或者调整的,由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提请市司法局核报本级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入库并发布。(省、各地级以上市行政执法单位,省、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负责)
20.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对各级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流程监控,加强事中监督;
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对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开展案卷评查、随机抽查,加强事后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1.对接广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信用中国(广东)、财政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等,推进监督协同化。(省司法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六)推进信息数据实时共享和应用
22.开展执法数据向上集中。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数据标准》,在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建立执法监督数据主题库,开展数据归集工作。使用“两平台”执法的单位,相关数据实现自动推送;
未使用“两平台”执法的单位,按“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原则,通过全省各级共享交换平台报送数据,实现全省数据向上实时共享,提高数据精准率,减轻基层负担。(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单位配合)
23.推动数据服务向下延伸。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通过“两平台”,在全省执法一线推广应用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粤政图、财政非税电子支付等支撑技术,支持各级执法单位对全省人口库、法人库、执法事项库、法规库、执法队伍及其人员库,以及不动产、车辆、工程审批等基础数据的共享应用。(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单位配合)
24.通过科学设置量化监督指标,实现对工作绩效、依法履职活动监控、风险评估、法治广东建设考评等方面提供数据参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落实
25.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单位实施推广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做好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上线保障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负责)
26.印发“两平台”上线工作指引,做好省直、珠三角各市试点单位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注册、网络开通和试点事项梳理绑定、组织培训、运行支持等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牵头,各级行政执法单位配合)
(二)资金保障
27.加大“两平台”建设运维经费保障力度,合理测算本级平台配套的基础设施费用、部署费用、实施推广费用、执法装备费用及运维运营保障费用,将“两平台”建设运维经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申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8.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装备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配备必要的移动执法装备,为全面推行移动执法办案提供保障。(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三)督促保障
29.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每月通报“两平台”推进情况。(省司法厅负责)
30.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督促协调本地“两平台”的部署、实施、推广应用工作,保障“两平台”在全省稳步推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负责)
31.建立“两平台”推广应用的总体规划,实行督查评估机制,将相关工作任务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围绕“两平台”建设、试点、推广、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督查评估的导向作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实现督查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省司法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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