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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6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4-29 16:15:05

篇一: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浅谈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档案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档案法》的贯彻实施。虽然各级档案行政部门采取了多种积极措施,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开展了执法检查活动,促进了档案事业的发展,增强了社会档案法制意识,但在整个执法检查过程中,还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就目前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几个突出问题,谈一下个人看法:

  一、档案法律体系不完备

  完善的执法机制必须建立在完备的法律规范基础上,现行的档案法律规范还远远不能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档案法》,解决了自《档案法》施行以来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档案法律体系的完善创造了先决条件。但是,现行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与新修改的《档案法》尚不配套,应当及时加以修订。另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在依照职权制定和修改其他行业法规、规章时,也应把档案管理内容纳入立法计划,对该行业的档案管理,应有明确管理者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确保在档案行政执法时针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有充分具体的法律依据。总之,建立健全以《档案法》、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以其他部门、行业法律法规中明确档案管理职责为补充的档案法律体系,是开展档案行政执法、健全档案执法机制的前提。

  二、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职能定位不恰当

  机构改革以来,由于编制以及其它问题,有些地方的县(区)档案局已被列入事业局,丧失了法定的行政机关的性质,造成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不合法性,进而导致档案行政执法合法性的不复存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站在依法治档、依法执法、维护档案行政执法的权威性的高度认识档案局的定位问题。地方各级档案局应该定位为各级地方政府下设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的职能部门,应当具有依法监督、检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的执

  法权力。

  三、档案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

  档案行政执法程序,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适用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全过程,即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就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精神和档案行政执法的实践经验来讲,档案行政执法主要有四个阶段,即(1)受理案件;(2)调查取证;(3)作出处理决定;(4)执行。但是档案法中没有具体的违法处罚条款,也没有其他的具体配套法规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规范,使得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缺少一个重要环节,程序不完善,无法完成执法程序。而且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有效的执行手段来落实行政执法处理决定,缺乏对行政当事人的有效约束。

  四、档案行政执法的基础差

  长期以来,档案行政执法难以展开,导致执法不力,主要原因在于档案行政执法的基础薄弱。首先,是执法主体法律观念淡薄。对档案法律、法规学习不深入,不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缺乏系统、专门的培训;执法机构不健全,对执法工作不重视;执法过程中过不了人情关,没有健全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等。其次,档案法律意识在社会公民心中还没有完全形成。对于与档案执法相对应的人来说,对档案行政执法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档案行政执法软弱无力,不能真正制裁其违法行为,致使执法得不到积极配合与支持。再次,还没有完备的档案法律、法规可供遵循。现行的《档案法》及其相关法律,对档案违法行为只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处罚说明,致使档案行政执法弹性很大,执行起来力度不够。

  总之,档案行政执法在档案事业的发展中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因此,应建立和完善档案行政执法机制,提高执法主体和全社会的档案法律意识,严格执行档案行政法程序,加强档案行政处罚力度,使执法检查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为推动档案法制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篇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省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专门法律知识试卷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档案馆应当

  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所选答案的字母标号填入题后的括号内)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由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

  保护档案

  的义务。

  3.档案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4.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

  国家授权的档案馆

  或者

  有关机关

  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

  已经开放

  的档案。

  6.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是

  现行有效

  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

  7.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

  私自

  携运出境。

  8.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权追究档案行政责任的组织有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

  9.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

  优先利用

  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

  限制利用

  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0.《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

  出卖。11.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

  缩微品

  代替原件。

  13.《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14.《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报纸、电台等形式

  首次

  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15.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组织和承办单位应当通知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

  6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档案登记。16.《省档案征集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将

  散存

  、散失

  的档案收集进馆的行为。

  17.违反《省档案征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给档案所有人造

  (C)验收。

  A.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B.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

  C.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

  2.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B)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海关

  C.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C)。

  A.无偿服务

  B.有偿服务

  C.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A)档案局审查批准。

  A.国家

  B.省

  C.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施行日期是(B)。

  A.1987年9月5日

  B.1988年1月1日

  C.1996年7月5日

  6.下列行政处罚形式中,哪一种不是档案法明确的形式(A)。

  A.口头警告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

  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称责令赔偿损失是:(C)。

  A.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B.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

  C.行政裁决的一种形式

  8.下列档案征集方式中,档案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是(C)。

  A.代为保管

  B.接受寄存

  C.接受捐赠

  9.张某违反档案法律,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拒绝听取张某申辩的情况下,直接下达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为:(C)。

  A.效力待定

  B.程序瑕疵,不影响成立

  C.不成立

  10.某市教育局保存的部分档案已经到达移交期限,市档案馆反复催告移交,但教育局局长出于查档使用方便的考虑,指示拒绝移交。对此,应(A)。

  A.对该局局长进行行政处分

  B.对该局进行行政处罚

  C.对该局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局局长进行行政处分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请将所选答案的字母标号填入题中的括号内)

  1.有下列(ABCD)事迹,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A.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B.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C.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D.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2.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ABCD)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A.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

  B.进行国际文化交流

  C.适应经济建设

  D.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

  3.涉及(ABCD)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A.国防

  B.外交

  C.公安

  D.国家安全

  4.《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ABC)。

  A.阅览

  B.复制

  C.摘录

  D.编目

  5.综合档案馆应当加强对(ABC)的收集和保护。

  A.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

  B.重大事件档案

  C.著名人物档案

  D.文书档案

  6.《省档案条例》规定,(BD)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A.收集

  B.利用

  C.整理

  D.公布

  7.国家综合档案馆为了丰富馆藏,可以采取的办法有:(ABCD)。

  A.征集档案

  B.征购档案

  C.接受捐赠档案

  D.接受寄存档案

  8.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的法律措施是(ACD)。

  A.代为保管

  B.没收

  C.收购

  D.征购

  9.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其所有者有权向社会公布,但不得损害(ABCD)的利益。

  A.国家

  B.社会

  C.集体

  D.其他公民个人

  10.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发生下列(ABCD)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A.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B.涂改、伪造档案的C.擅自提供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D.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2.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3.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随意出卖。(×)

  4.档案馆征集档案,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5.档案馆不能跨区域或者向境外征集档案。(×)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7.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8.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9.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10.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只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12.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无须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13.档案行政不当是档案行政行为在合法范围外的失当。(×)

  14.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应将处分结果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15.采取档案代为保管措施的,档案馆应当向档案所有人出具代为保管凭证,可以收取代为保管的费用。(×)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档案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2)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3)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4)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并对该行政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根据《档案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法定的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享有档案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2.档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档案违法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档案工作或档案工作秩序受到危害的事实,并有相关证据佐证;

  (2)档案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档案或档案工作秩序;

  (3)档案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

  (4)档案违法者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违法行为必须出自其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5)档案违法者主观上的过错与违法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案件处理终结的情形有哪两种?

  (1)当事人逾期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并且处理决定已全部执行的;当事人逾期未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复议决定已全部执行的。

  (2)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的。

  六、案例分析(第一小题6分,第二小题4分,第三小题5分,共15分)

  案情:w市某企业职工张某,持本单位介绍信,到w市档案馆查阅职工档案。在查阅过程中,张某趁工作人员接电话之机,快速对档案年龄进行了涂改。交还案卷时,工作人员发现张某提交复印的档案中有涂改痕迹,经仔细盘问,张某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

  w市档案局领导得知后,指派本局法规科档案行政执法员王某查处此案(后了解王某系张某的高中同班同学)。王某第二天便找到了张某询问查档的具体情况,并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之后,王某既未宣读笔录,也未让张某在笔录上签字。

  王某回档案局后,分别口头向科室领导和局领导作了汇报。w市档案局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证据材料,决定给张某予以口头警告,并罚款4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第10天送达到张某手中。

  问:1.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存在哪些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

  2.w市档案局对此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3.若张某对w市档案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1.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立案时,应填写《档案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批。(2)立案同时应当确定办案人员,被确定的办案人

  员如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依法提出回避。在调查取证时,未做到档案行政执法

  时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未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档案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

  案行政案件时,询问有关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作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笔录》,并交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4)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将调查取得的材料《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呈报给本机关的负责人,而非口头汇报。(5)W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W市档案局决定给予张某口头警告不正确,《档案法》中涉及的警告属于申诫罚,必须以书面形式《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就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

  W市档案局对此案有管辖权。根据《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公民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3.可向W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篇三: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消[2006]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部党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我局组织制订了《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局。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促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完整执法过程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归档内容

  第五条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分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火灾统计6类。

  第六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档案设立审核卷、验收卷。

  审核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申请人申报材料,专家论证或集体审查意见,送达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当申报材料中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

  验收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验收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申请人申报材料,现场抽查记录,送达文书,内部移交手续及其他材料。

  第七条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档案设立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受理文书,申请人申报材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送达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受理文书,申请人申报材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送达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消防监督检查档案设立法律文书卷,其中重大火灾隐患设立专卷。

  法律文书卷归档内容包括监督检查中各类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检查记录表,文书送达回执及其他材料。

  第九条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档案设立法律文书卷、质量抽查卷。

  法律文书卷归档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检查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检查记录表,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的凭证,送达文书及其他材料。

  质量抽查卷归档内容包括有关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名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强制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消防产品质量通报以及其他材料。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档案设立调查卷、重新认定卷和刑事案卷。

  调查卷归档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或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其审批表,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讯)问笔录,技术鉴定、模拟实验资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火灾现场图、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物证目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火灾事故重新认定的,分立重新认定卷,其归档内容包括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或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复核决定书及其审批表,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或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重新核定申请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讯问)笔录,技术鉴定、模拟实验资料,火灾现场图、照片,其他有关材料。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分立刑事案卷,其归档内容包括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侦查工作等,需要移交的,保留复印件。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档案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每类档案中分立处罚卷,一案一册。其归档内容包括监督执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审批表,结案报告(表),立(受)案材料,证据类材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听证材料,强制执行材料,罚没款票据,其他有关材料。

  有消防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分立行政复议、诉讼卷。

  第十二条火灾统计档案,其归档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灭火救援出动报告表,火灾月报、季报和年报表。

  第三章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地、设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根据需要,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明确由行政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设立能够保障档案安全的档案室,没有条件设立档案室的,可以设立档案专柜,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十五条消防监督人员负责对所承办的消防监督执法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

  (二)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三)按期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消防监督档案;

  (四)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

  (五)调离本岗位应当同时移交所承办的案卷材料。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监督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

  (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档案以单位、项目建档,以执法阶段立卷,按类别集中存放。在消防监督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时应当逐卷清点,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火灾统计档案按月装订、按年建档,并在每年3月份前完成对上一年火灾统计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推行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编制消防监督业务管理软件时,应设立电子文件的归档功能,实现文档生成与归档一体化。逐步实现档案计算机数据管理、整理编目、检索查询、安

  全保密功能。

  建立消防监督执法电子档案,应当进行物理归档,将保存载体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室管理。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借阅、查阅制度,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服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查阅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应当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2年至15年。各类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档案长期

  其中建筑内部装修5年

  (二)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档案15年

  其中举办大型活动2年

  (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15年

  (四)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档案长期

  (五)火灾事故调查档案长期

  其中特大火灾事故永久

  (六)火灾统计档案长期

  第二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保管期满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二条电子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归档范围、内容、保管期限应符合本规定。电子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不被非正常签发、修改和删除,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及理论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坚持原则,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纳入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凡消防监督档案管理不符合本规定或者重要档案缺失的,考核评议结果应为不达标,单位执法质量考评不得评为优秀;连续2年不达标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其他消防监督工作档案另行规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建立、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消防监督执法档案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案卷编号、卷内备考表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制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4号令)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第4号令)

  (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

  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见格式一);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他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五)组织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

  (六)对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设。

  第六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正派,秉公执法,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馆员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档案法律、法规的;

  (三)熟悉档案工作业务,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确已掌握与档案有关法律知识的。

  第七条

  专职或兼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均发给《执法监督检查证》。中央国家机关监督检查员证由国家档案局负责制作与填发;地方监督检查员证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及计划单列市档案局负责制作并填发。

  第三章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第九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为:

  一、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二、建立档案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

  四、受理群众举报、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九)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档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处:

  (一)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二)各级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查处的违反《档案法》案件,查处机关都应受理;如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应由本单位受理的,要及时移送有权受理的机关。

  第十四条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纠正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错误或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五条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章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

  第十六条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为:

  ______调查

  ______处理

  ______上报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每次不得少于2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查处工作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违反《档案法》案件时,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应出示《执法监督检查员》证。其它调查人员应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见格式二),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

  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15日内既不退回处理结果回执,又不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查处机关有权询问情况和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查处机关应将结案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格式(见格式三)填报,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和计划单列市档案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存根编号: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

  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及

  及改进要求摘要: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

  机关:

  姓名:

  执法监督检查员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中发现的改进要求:

  签发通知书

  年

  月

  日

  备注:附件一和附件二仅供各地制作通知书时参考

  附件二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字()号

  (违法单位名称):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将你单位违法行为和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协助执行,并于接到此通知书15日内对处理结果给予答复。

  违法事实:

  处理决定和依据:

  档案局签章

  执法检查机构签章

  审批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回执(副联)

  字()号

  (签发违法处理通知书单位名称):

  (处理结果或意见):

  被处理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备案登记表

  违法单位

  单位

  职

  务

  及当事人

  姓名

  性别

  (职业)

  违法类型

  违法条款

  决定处理部门

  给予何种处理

  及处理时间

  违法事实及查处情况:

  填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篇五: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加大档案执法检查力度的措施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查证、考核等行政行为。目前,就区县档案局对基层单位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来看,执法检查效果并不理想。档案执法检查力度不大,直接影响了区县档案事业的发展速度。要改变这一状况,区县档案局要从自身做起,加大档案执法检查力度。

  一、档案宣传重点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转移,营造档案执法检查的有利环境

  多年来,区县档案局档案宣传的重点是《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缺少对档案法规的系统宣传,影响了档案执法检查的效果。要想改变现状,加大档案执法检查力度,应在原有宣传的基础上,加强宣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对重点条款重点宣传,如《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情况以及针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的主要和具体形式、执法检查程序、出查要求等重点宣传。这样的宣传既可以在平时展开,也可以在检查前或检查中重点宣传。

  二、改进工作方法,采用新的档案执法检查形式

  区县档案执法检查按时间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日常检查

  多由区县档案局单独进行,年终检查多是联合同级法制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比较而言年终执法检查力度要大于日常执法检查力度,这里主要就年终档案执法检查来谈执法检查新形式。原区县级年终档案执法检查全部是区属人员即档案局执法人员、法制部门执法人员和区级有关领导参加,使监督基层单位档案工作的具体形式与档案评先结合,分组进行检查,集中几天时间检查完毕,原检查形式时间紧,检查比较粗糙,只检查结果不解决问题,没有引起基层档案员的重视,无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改进工作方法,采用新的执法检查形式,达到加大档案执法检查力度的目的。执法检查新形式应让基层档案员参与进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引起他们对执法检查的重视;要保证执法检查时间宽裕,对基层档案工作查全查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建议,要求基层单位领导当场表态制定具体解决办法;针对档案工作存在问题多、问题严重的单位,应邀请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级领导共同对基层单位进行检查,引起基层单位领导和档案员的共同重视,促进档案工作进步。

  如前几年,平谷区年终档案执法检查是区档案局联合区法制办共同开展,并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参加的,但实际区领导只参加检查动员会和检查汇报会。检查人员一般以区档案局和区法制办人员为主,分成几组,每组每天少则检查四五家单位,多则检查六七家单位,集中三四天时间,全区一百多家一二级立档单位全部检查一遍,这种检查形式并没有达到执法检查的预期目标。2008年

  平谷区年终档案执法检查采用了新形式,按“归属系统”分组,采取组内互查,除区档案局和区法制办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外,小组成员单位档案员全部参与检查,先集中到小组选出的先进典型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学习,然后对小组成员单位逐一检查,半天检查一家单位,做到互查、互帮、互学。基层档案员通过“互检”能够直观地找出本单位与先进单位、本人与先进档案员的差距。并且由于这一差距是档案员自己实际看到的,所以相对而言就容易接受。执法检查时间相对宽裕,有时间就发现的问题要求基层单位领导当场表态解决,如在中医院检查时,其单位领导就其档案库房不合要求的问题当场表态,向检查组汇报了临时解决办法,检查组表示同意。这种新方式确实能够促进档案工作发展,达到执法检查预期目的,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的重要手段。

  三、完善档案执法制度,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

  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并实施了《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后,各地陆续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执行至今。目前来看《暂行规定》和地方具体的《实施办法》有些条款已经过时,需要完善。如上述规章制度规定的《档案执法证》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与实际不符,现在各种《执法证》全部由法制部门颁发,此项规定应及早修订。

  《暂行规定》和地方具体的《实施办法》对档案执法检查程序做

篇六: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档案行政执法案例

  一、《中国档案》2003年第10期有一篇文章“丢失档案责令赔偿案”。案情是:2001年,长春市档案局馆室指导处发现,团市委现存1984——1995年的档案缺少了39卷,长春市档案局指导处有关人员当即向团市委提出口头整改意见,在口头整改意见无效的情况下,长春市档案局于2002年下达了书面《档案执法责令整改通知书》。团市委进行了整改,结果追回档案21卷,有18卷档案无法追回。长春市档案局馆室指导处将案件移交给了综合法规处。

  从案情介绍,我们可以明显感到,本案是指导与执法相结合的一则案例。按照国家档案局《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发出检查书的行为应是档案执法行为,且应是档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为。这就让人不得不想:馆室指导处工作人员的行为到底是执法行为还是指导行为?如是执法行为何不执法到底,还要向法规处移交?如是指导行为,发出执法通知书是否合适?他们在与团市委的接触中是亮的工作证还是执法证?如果亮的是工作证,按规定是不能进行执法活动的。如果是亮的执法证,指导处进行的本身就是执法活动,与法规处承担的是同样的任务,还有必要向法规处移交吗?

  二、濮阳市石化供销公司档案室火灾案。1988年,市石化供销公司档案室发生火灾。一个装有该公司1974年至1978年会计明细账等102卷档案的木质档案柜被烧毁,其中52卷档案的封装袋被烧掉,26卷账本被不同程度的烧残,有20卷档案的字迹出现模糊,2卷账本和一张报表被全部烧毁。事故原因是档案室住一临时工,出门未将天然气阀门关死,通气胶管与炉子连接处胀脱,遇明火导致火灾。对此事故,按照原《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的档案的”及原《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此次事故,本应由市档案局建议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但我们感到,供销公司在平时的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一是档案室安排住人,给档案的安全带来了隐患。二是在档案室装天然气炉,有违档案管理的要求,不利于档案的实体安全。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并未给予应有的重视,且这此事故后果严重,如果由单位进行处理,领导责任很难体现。所以,市档案局在建议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的同时,及时向市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建议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对这次事故进行通报。最终市里采纳了市档案局的建议,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对供销公司进行了通报批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濮阳市保险公司干部私拿人事档案案。1992年,市保险公司人事干部孙某,为达到调往一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的目的,在明知单位领导不让随便动用档案,并要求对重点人的档案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与他人合谋,不经领导批准,私自用钥匙打开档案室门(人事科与档案室同为一室),将其和他人共七份人事档案拿出,转往他处,后被公司领导发现,及时报警,在公安局的追查下,追回了档案。该公司接着报告给市档案局。市档案局经调查,按照原《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及原《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市保险公司给予孙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它六位合谋者批评教育,并让其做出深刻检查。市档案局之所以做出这一建议是因为:孙某的行为明显属于监守自盗,是偷窃档案的行为。而原《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均无对偷盗档案的明确处罚条款,当时的《刑法》也仅对“抢劫国家档案”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四、一起倒卖档案案查处始末”,详细介绍了吉林省档案局对一起倒卖档案案件的查处过程:2000年伊始,长春市市民赵鸿飞到吉林市档案馆出售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华业务活动的档案资料。省档案局法规处的同志得知情况后,马上意识到:赵鸿飞曾因倒卖档案被处罚过,这次来卖档案,其中可能有猫腻。随即找赵询问,赵先说买自北京,进一步询问,赵闪烁其词,询问陷入僵局。赵手中的档案资料,经省档案局法规处组织省档案馆的专家鉴定,属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分管局长批准,吉林省档案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调查时,吉林省档案局法规处的同志,明确告知赵“不能说清档案资料的全部来源,不能批准出卖,如想卖,必须说出档案资料的准确来源”。因赵急于出手,被迫说出是从古玩商李忠信处用2500元购得的。吉林省档案局的同志随后对李进行了调查,查清了李倒卖档案牟利的事实。吉林省档案局对李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理。后经听证,罚没数额有所调整,李在规定的时间将罚没款交到了吉林省档案局。

  五、2005年《山西档案》第四期上刊登了一篇“机关档案室是不是‘特区’”的文章。该案的起因是太原市市民石仙娥到太原市某局查阅其父的房产档案被拒。当事人到太原市档案局投诉。要求:太原市档案局纠正某局不予查档、复制的决定,准予其本人亲自查阅其父全部房产档案,并当面为其复制档案。太原市档案局接诉后,对此案进行了研究,“认为当事人有权查阅相关档案,理由有三:一是当事人所查档案距今已满40余年,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早应向档案馆移交,未按法定期限移交,说明立档单位存在档案违法行为。二是国家机关的档案是国有资产,档案形成单位只在法定期限内代表国家行使档案的控制、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从法理上讲档案的控制、使用权,就应当随档案实体移交到档案馆。即使档案未移交,但相应的权利应当属于档案馆,理应有档案部门处置、决定。三是《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保存在原单位的档案’,应当理解为未到保管移交期限或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仍保存在原单位的档案,不是指违法未移交的档案”。据此,太原市档案局做出了要求某局给予投诉方查阅、复制全部档案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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