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格文档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9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4-30 15:05:06

篇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的重要任务。因此,为振兴国家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质量监督条例》,下列导则对于引导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人力资源,以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工作。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范,完善监督工作制度并维护国家利益。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早查明和纠正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业主、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尽快提出整改方案以保障施工质量的稳妥建设。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做好业主项目质量复核等监督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做好技术检查,控制材料质量,按时提供技术监督及报告备案。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识别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安全措施并把控时效,确保施工安全。

  7、为了确保安全,做好施工监督,健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做好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按规定实施安全保护教育及培训等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介绍。通过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可以有效提高施工质量、完善质量检查制度,为实施国家工程质量及安全政策和规划提供支撑。

篇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建筑工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_

  海口市龙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年

  月

  日

  项目监督员委派通知

  :

  根据海监注第

  号,由我站对

  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为了保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序开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特制定如下监督工作方案。我站选派

  等同志(见工程概况表)为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员,负责对该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请予以配合。

  海口市龙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6年

  月

  日

  送达单位代表签收:

  建设单位:(签字)

  施工单位:(签字)

  监理单位:(签字)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层数

  建筑面积

  主体结构

  栋数

  地基基础

  结构类型

  建筑高度

  类

  型

  工程等级

  或构件跨度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工程师

  总监代表

  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

  姓

  名

  职称

  联系电话

  林海生

  陈宏亮

  何北胜

  给水排水工程师

  建筑工程工程师

  开始实施

  开始实施

  监督时间

  二、编制依据

  监督部位

  根据国家与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报告,针对工程特点进行编制。

  三、监督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内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行为监督: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与有关文件,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商品砼生产企业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建设程序、承发包行为、从业资格、履行法定职责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上报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2、实体监督: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有关规范,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通过抽查施工作业面和工程的关键部位,抽查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工程实体质量、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理单位组织的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建筑节能分部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

  3、竣工验收监督: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

  四、监督程序

  1、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到我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站长确定项目监督员,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分配到项目监督员。

  2、项目监督员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工程相关信息,根据工程特点性质编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3、项目监督员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完后3个工作日内或开工前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召开监督交底会,向参建单位宣贯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说明监督的依据、程序、内容、方法,告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些经常忽视或出现问题的注意事项。

  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自查表》,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报我站备案。我站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保证体系、六牌两图、工地围挡、出入口、临建设施、消防器材、临时用电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踏勘核查表》。

  5、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项目监督人员。项目监督人员将在工程开工时实行首次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体系、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体系、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情况、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将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以书面文件通知的形式,一次性告知施工单位项目部和公司以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6、工程开工后,项目监督员将按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监督。在接到施工现场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监督员到达施工现场后,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安全行为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同时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安全生产与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桩基子分部、地基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建筑节能分部等分部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监督科实施监督。

  7、在监督过程中,我站将采用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检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

  8、我站将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质量安全专

  项检查,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水平较高、实体质量良好、安全文明施工到位的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严重的,上报主管部门处罚。

  9、我站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预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5日内出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我站实行廉政督查和监督回访制度,站领导将不定期到工地巡查回访,以考核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掌握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听取参建各方对监督工作的意见。

  五、监督方法

  项目监督员主要采取监督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监督检查项目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作为重点,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安全生产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员可以在同一到位时间内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同时检查。

  1、监督抽查

  项目监督人员对下列涉与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为监督抽查重点(□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列为抽查重点的部位或环节,施工单位应在其施工或其验收前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项目监督人员,项目监督人员可根据工程特点和主要参建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安排是否抽查。监督抽查的重点部位或环节为:

  (1)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开打;

  □桩基静载加载试验情况;

  □桩基子分部验收;

  □地基验槽;

  □基础钢筋;

  □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

  □;

  □。(2)主体结构工程:

  □主体首层柱墙钢筋;

  □主体首层梁板钢筋;

  □预应力张拉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

  □屋面梁板钢筋;

  □主体分部验收;

  □;

  □。(3)建筑节能工程:

  □砌体开砌;

  □外墙体保温层施工;

  □外门窗安装;

  □屋面保温层施工;

  □建筑节能分部验收;

  □;

  □。(4)水电安装工程:

  □±0.000以下给排水管道;

  □第一个标准层梁板给排水管道安装;

  □装饰阶段水电安装抽查一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

  □。(5)施工安全:

  □深基坑施工开挖;

  □第一步脚手架搭设;

  □;

  □。(6)其他重点部位或环节:

  □;

  □;

  □;

  □。2、监督巡查

  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督员对受监项目其他部位的质量安全监督,采取不定期的、事先不通知的突击性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巡回抽查,按照差异化管理的原则,根据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确定巡查次数,并保持一定的频度:

  (1)凡被列入市建设局黄色通道、红色通道管理的企业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应列为重点巡查对象,其巡查频度不少于每月2次;

  (2)巡查中发现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项目,应列为重点巡查对象,其巡查频度不少于每月2次;

  (3)一般项目巡查频度不低于每月1次;

  (4)凡被列入市建设局绿色通道管理的企业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其巡查频度可降低;

  (5)连续3个月巡查中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

  理较规范、实体质量较好、文明施工状况良好的工程项目,其巡查频度可降低。

  实行差异化管理的工程项目由监督科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3、监督检测

  监督检测的方法和数量按《海口市建设工程结构监督检测规定(暂行)》执行,监督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监督抽测的项目包括(□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

  □

  ①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

  ②受力钢筋数量、位置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

  ③现浇楼板厚度;

  □

  ④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

  ⑤安装工程中涉与安全与功能的重要项目;

  □

  ⑥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

  ⑦其他需检测的项目。

  六、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工程预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工程预验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一)工程预验

  工程预验是竣工验收的验收准备,是初步评定工程质量,消除存在问题,为竣工验收创造条件。监理和施工单位应重视预验整改工作,必须将预验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监督站将此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

  1、工程预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其中,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已在监督科监督下经参建各方验收合格。

  (2)施工单位已将竣工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审核后填报《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审核报告》,并作出是否同意组织工程预验的意见。

  (3)施工单位将竣工资料和监理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审核报告》报送我站监督科,监督员向送审人出具《工程竣工资料核查登记受理单》,经综合科报站长同意后,建设(监理)单位方可组织工程预验。

  2、工程预验的组织、程序、验收内容

  工程预验可由监理单位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与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参建各方检查现场实体质量后,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理单位汇总各方提出的意见,形成书面整改意见,以《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的形式,下发施工单位(或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我站根据现场实体检查监督情况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

  预验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参建各方和监督站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书面报建设、监理单位复查。

  (二)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将作为程序性验收,对竣工验收时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继续整改,直至合格。

  1、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工程应符合建设部2000年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并符合监督站有关验收条件的规定:

  (1)工程预验时参建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已整改完成,形成经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预验整改报告》;

  (2)工程技术资料经审查已基本齐全、完整,符合要求;

  (3)参建各方已签署并向监督站提交有关质量验收文件;

  (4)建设单位已向我站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批表》。

  说明:以上验收文件应按各文件要求,填写内容、人员签名真实有效、签章完整,不得代签、弄虚作假。

  2、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主持人与参加单位和人员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组成的验收组进行,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作为验收组组长主持工程竣工验收会议;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与各专业人员均应参加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如确实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监督站后,可委托代理人,并出具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书面委托书,由验收组组长在竣工会议开始前宣读委托书。

  3、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验收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与验收

  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组织形式、执行标准、参加验收单位和人员内容等进行监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主要有:

  (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部2000年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就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事项向与会人员简要介绍,确定抽检部位后,组织各专业验收组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2)实地检查结束后,召开竣工验收会,参建各方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并对工程质量作出客观评价。

  (3)验收组组长会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验收组成员协商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意见,当意见一致时,形成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宣布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4)监督站发表对工程施工过程与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4、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1)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2)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意见不一致的处理

  (1)验收组组长会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验收组成员协商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意见,当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时,应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经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报我站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裁决。

  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向备案部门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监督措施

  通过上述监督检查,当发现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时,监督人员将根据问

  题的性质采取如下措施:

  1、责令改正;

  当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实体存在一般质量安全缺陷,立即整改后能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时,监督人员现场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有关单位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中的内容整改至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并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确认后,将《整改报告》送交我站。

  2、停工整改

  当施工现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工程实物质量已形成严重缺陷,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我站将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局部停工,限期整改。当按要求整改完成后,相关责任主体填报《复工申请》送交我站,经核实认可后,签发《复工通知书》。

  3、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在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验收、竣工验收监督中,监督人员发现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组织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宣布验收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4、诚信行为信息

  当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在从业活动中形成良好行为信息或不良行为信息时,我站将按照《海口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规定》,记录其信用档案,并在相关媒体给予公示。

  5、行政处罚建议

  工程项目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与工程强制性标准,且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我站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八、特别提示

  1、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安全生产自检,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表》上填写自评意见,报监理单位审查做意见,最后上报我站备案。

  2、建设单位在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验收前,提前三天通知我站;在组织竣工验收前七天书面通知我站。

  建设(监理)单位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完毕后,应在三天内,将质量验收证明文件送我站备存。

  3、建筑节能严格按图审通过后的施工图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部位是外墙保温、门窗隔热、屋面隔热和电气节能。涉与建筑节能效果改变的设计变更必须重新报图审部门审查,未通过图审的一律不准后续施工。

  4、当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按《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批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后到我站办理有关监督登记变更手续。

  5、当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我站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停工原因、停工日期、停工部位、停工期间的工地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留守责任人与联系电话等、复工计划、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以与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我站,并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施工过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区或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与我站汇报,填写《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并按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海口市龙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5年

  月

  日

篇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篇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导则附表-全集文档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

  附件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项目名称: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如涉及请在括号里打√

  施工时间

  ()

  ()

  部位

  ()

  ()

  ()

  ()

  ()()

  ()

  ()

  ()

  ()

  ()

  ()

  ()

  ()

  ()

  ()

  ()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深基坑工程

  如涉及请在括号里施工时间

  打√

  ()

  ()

  ()

  ()

  ()

  ()

  ()

  ()

  ()

  ()

  部位

  如涉及请在括号里施工时间

  部位

  打√

  ()

  (一)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

  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

  ()

  ()

  ()

  ()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如涉及请在括号里施工时间

  部位

  打√

  ()

  ()

  ()

  ()

  ()

  ()

  ()

  ()

  如涉及请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在括号里施工时间

  部位

  打√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六)建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七)其他情况请在此书面说明。

  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我公司承诺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质〔2021〕87号文件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按确定的方案施工。

  ()

  ()

  ()()

  建设单

  位盖章

  附件3项目进度计划与可评价内容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年,第季)可评价的工程实体内容

  该单位工地程上单位(子单位)

  目前形基一季工程名称

  象进度

  、度是桩基否已工评价

  (有用“√”表示)

  临时设场施容及场消貌

  防安全

  三模宝主基高临板塔施四结要安坑建外处时及式工口构使装支筑脚作施支起升及工用工护边手业工撑重降临程

  功程

  工坡

  架

  吊用体机

  机

  边能

  程

  篮

  电

  程

  系

  防护

  工程项目名称

  环境卫生

  本年度抽查项目

  1.

  钢筋安装工程□2.钢筋原材抽测□3.钢筋接头抽测□

  4.水泥抽测(使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5.混凝土强度抽测□6.栏杆栏板施工质量抽查□

  注:1.房屋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本年度已完成的抽查项目”必须填写。

  2.质量安全行为(管理人员到位、日常管理检查)为必检内容,实际检查可根据进度情况选择相应具体检查内容;

  3.本表在项目经监管系统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或在每个季度结束前10日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填写并经总监理

  工程师审核后报送监督机构项目联络员;

  4.上述可评价内容在开展评价时根据现场实际进度情况进行调整。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填报时间:

  项目进度计划与可评价内容一览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年,第季)可评价的工程实体内容

  (有用“√”表示)

  该单位工程上单位工一季度程名称

  是否已评价

  地基、目前形桩象进度

  基工程

  结

  构

  工

  程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安装工程

  城镇道路工程

  城市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

  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

  建筑边坡

  模板及支撑体系

  外脚手架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高处作业吊篮

  临时施工用电

  地下暗挖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装配工程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场容场貌

  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

  环境卫生

  工程项目名称

  本年度已完成的抽查项目

  1、钢筋安装工程□2、钢筋原材抽测□3、钢筋接头抽测□

  4、水泥抽测(使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5、混凝土强度抽测□6、栏杆栏板施工质量抽查□

  注:1、质量安全行为(管理人员到位、日常管理检查)为必检内容,实际检查可根据进度情况选择相应具体检查内容;

  2、本表在项目经监管系统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或在每个季度末前10日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填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送监督机构项目联络员;

  3、上述可评价内容在开展评价时根据现场实际进度情况进行调整。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填报时间:

  附件4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季度监管评价事项清单

  (所有的在建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建筑施

  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和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标

  准》规定,我单位将于年第季度,对你单位承建(监理)的项目,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实施监管记分评价,评价的主要的主要内容为管理人员到位、日常管理检查、结构工程、模板及支撑体

  系、外脚手架、施工升降机、环境卫生等(具体详见附件)。我单位

  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联系人:联系

  :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

  :

  监管机构(公章)

  年月日

  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检查工作事项清单

  (所有的在建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

  准》第九条规定,我单位将于年第季度按照《福建省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标准》对你单位承建(监理)的项目中的钢筋安装工程、钢筋原材抽测、钢筋接头抽测、水泥抽测、混凝土强度抽测、栏杆栏板施工质量检查、竣工验收

  监督等实施监督抽查抽测,涉及到的监管记分评价条款详见附件。我单位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联系人:联系

  :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

  :

  监管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件5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季度监管评价事项补充清单

  (所有的在建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文件名称),我单位将于年第季度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建筑施工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标准》对你单位承建(监理)的项目开展第

  二

  次季度监管记分评价,评价的主要项目为结构工程、模板及支撑体系、外脚手架、施工

  升降机、环境卫生等(具体详见附件)。我单位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

  采取相关措施。

  :联系人:联系

  :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

  :

  监管机构(公章)

  年月日

  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检查工作事项补充清单

  (所有的在建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文件名称),我单位将于年第季度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标准》对你单位承建(监理)的项目中的钢筋安装工程、钢筋原材抽测、钢筋接头抽测、水泥抽测、混凝土强度抽测、栏杆栏板施工质量

  检查、竣工验收监督等开展专项检查,涉及到的监管记分评价条款详

  见附件。我单位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联系人:

  联系

  :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

  :

  监管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件6工程项目“双随机”检查周计划表

  年第季度月日一月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有用“√”,表示)

  起重模板吊装深基工程脚手

  拆除、及

  其

  坑

  及支

  架工

  爆破安装他

  工程

  撑体程

  工程

  拆卸

  系

  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联络员

  本季度是

  否已评价

  形象进度

  备注

  123456□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联络员:分管领导:1.检查中必须由持证(检测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测的,如混凝土回弹、板厚测量、取芯等,在“备注”中说明检测内容。

  2.表中“其他”列内容按照建质〔2021〕87号文件要求填写。

  3.本表由股室负责汇总,股室负责人须签字,纸质连同电子版,于每周五上午下班前提交至站综合管理股。

  附件7监督执法检查归档资料目录

  工程名称:检查时间:

  序号

  123名称

  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文件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

  清单

  文件号

  备注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

  补充

  清单

  4监管记分评价事项清单

  5监管记分评价事项补充

  清单

  6工程项目人员签到表

  789101112记分项目汇总表

  违规事实确认单

  责令改正通知单

  违规记分告知单

  整改反馈资料

  复工申请报告

  移交人:

  签收人:

  日期:

  抄送:区领导,区党群工作部、科技经济发展局(安办)、纪工委、监察局、效能办。

  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2021年7月14日印发

篇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制发机关: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7-04-1主题词:

  城乡建设

  建筑

  质量

  通知

  索引号:

  编

  青建管字〔2007〕21号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细致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平安,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托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托付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平安、运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

  其次章

  监督机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依据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依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

  第九条

  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条

  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按托付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十二条

  刚好、照实作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和工程质量监督文件签发、收集以及监督档案的整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参和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驾驭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刚好总结、沟通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阅历。

  第十四条

  参和组织本地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精品)工程的评比。

  第十五条

  参和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六条

  受理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发觉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实行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重新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等强制性措施,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收取以下质量文件(资料):

  1、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

  4、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准书;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7、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

  8、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对经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程序的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

  其次十条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监督机构应依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明力状况,制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其次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的基本状况;

  2、监督人员的组成;

  3、编制依据;

  4、监督程序;

  5、监督内容;

  6、监督形式;

  7、监督方法;

  8、监督措施;

  9、告知事项。

  其次十二条

  监督机构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工程变更状况、实际质量状况和监督检查发觉问题的状况刚好调整《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以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第五章

  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

  其次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结合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状况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1/4质量行为的监督。

  其次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将所发觉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其次十五条

  监督机构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状况;

  2、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状况。

  其次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登记、施工许可等工程项目报建状况;

  2、按规定托付监理状况;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状况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状况;

  3、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干脆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状况;

  4、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重要运用功能、工程用途等重大设计变更重新报审状况;

  5、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的变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状况;

  6、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状况。

  其次十七条

  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1、勘察、设计单位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或补充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状况;

  2、参加地基验槽、桩基础、地基处理、钢结构(含网架)、预应力、建筑幕墙、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及有关重要部位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文件签证状况;

  3、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状况。

  其次十八条

  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1、分包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和配备状况;

  2、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实施和运行状况,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

  3、施工现场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配置状况;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和执行状况;

  5、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状况;

  6、工程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执行状况;

  7、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检查、检验和运用状况;

  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检查评定状况;

  9、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隐藏前按规定告知监督机构状况;

  10、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状况;

  11、工程质量检测和有关功能性试验实施状况;

  12、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状况。

  其次十九条

  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监理机构建立、人员资格配备和到位状况;

  2、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和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状况;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监理工作中的执行状况;

  4、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日常巡察和平行检验监理状况;

  5、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运用或安装前的检查验收和见证取样的实施状况;

  6、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检查组织状况和质量文件的签认状况;

  7、对监理过程中发觉问题的督促整改、复查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报告状况;

  8、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的核查状况;

  9、对施工质量评价状况;

  10、监理资料收集整理状况等。

  第三十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审核人、试验人)资格状况;

  3、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状况;

  4、检测内容、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状况;

  5、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真实性和质量检测文件签证状况。

  第六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应以巡检抽查为主,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检自评的基础上,实行施工作业面的巡检抽查和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并辅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等手段。

  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运用功能和环境质量;

  2、抽查涉及结构平安和运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资料及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3、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限制状况;

  4、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等。

  第三十三条

  下列关键部位(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在其隐藏或质量验收前二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到现场监督检查:

  1、地基和基础工程

  (1)地基基槽(坑)隐藏、挖(钻)孔桩基底隐藏;

  (2)桩基础、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

  (3)基础(地下室)结构工程隐藏;

  (4)地基和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2、主体结构工程

  (1)结构转换层钢筋隐藏;

  (2)钢结构(含网架)、预应力结构和其他特别结构工程隐藏;

  (3)主体结构工程隐藏;

  (4)主体结构质量验收。

  3、装饰装修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1)建筑幕墙结构隐藏;

  (2)大型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的吊顶和管道、线路、重要设备隐藏等。

  4、其它应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重要部位(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巡检抽查项目,施工单位在其隐藏前应提前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依据工程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明力状况支配监督抽查:

  1、地基和基础工程

  (l)地基验槽;

  2/4(2)桩基础工程打试桩;

  (3)桩基础桩身完整性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地基处理工程地基承载力检测;

  (4)基础钢筋工程隐藏;

  (5)地下室防水工程隐藏。

  2、主体结构工程

  (1)一层钢筋工程隐藏;

  (2)顶层钢筋工程隐藏。

  3、装饰装修工程

  (1)墙体保温节能施工及建筑门窗安装;

  (2)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施工;

  (3)屋面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的防水工程施工;

  (4)厨卫排烟(气)道安装施工。

  4、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1)建筑给排水、通风、空调管道安装施工;

  (2)建筑电气及智能化安装施工。

  第三十五条

  监督机构在对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对结构工程进行监督检测,未经结构抽样检测或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工程,监督机构不予同意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备案验收和竣工验收,不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具体部位(构件)和抽测数量,依据工程的结构类型、工程规模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具体状况确定,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l、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

  2、监督检查中发觉有质量缺陷或疑问的结构构件;

  3、抽测构件及抽测点随机选定,抽测数量不宜少于5%且不少于3件。

  第三十七条

  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承重砌体结构的砌筑砂浆强度;现浇梁、板、墙、柱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和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混凝土爱惜层厚度等。

  第三十八条

  工程结构抽样检测报告应列入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本细则规定的涉及结构平安和重要运用功能的重点监督项目,施工单位未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抽查就擅自隐藏的,以及质量文件(资料)存有疑问、缺失或无法证明工程质量状况的,监督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托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第四十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测中发觉工程存在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监督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托付法定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交监督机构备案;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照旧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工程,监督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动态监督和对工程实体质量的巡检抽查。

  第四十二条

  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低下、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实体质量水平差的工程,应加强监管,按规定的程序刚好调整监督工作方案,实施跟踪监督。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四十三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报告监督机构。

  第四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1、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有关质量文件(资料)进行查验;

  2、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3、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进行监督;

  4、对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的状况进行监督;

  5、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第四十六条

  发觉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存在有影响平安或运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章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七条

  监督机构完成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工程师签署监督看法,监督科长审核签字,监督机构负责人复核签字,加盖监督业务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l、建设单位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参和验收各方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并且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2、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手续齐备;

  3、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已进行了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发觉工程实体存在有影响结构平安的质量隐患以及严峻影响运用平安、运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4、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等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测,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监督机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报送存档的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齐全。

  第五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状况;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状况;

  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状况;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状况;

  6、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九章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五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证明文件。监督机构应刚好、完整、精确地收集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文件并整理归档。

  第五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监督文件:

  1、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3/4(2)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

  (3)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

  (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交资料审查表。

  2、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归档的资料

  (1)地基隐藏工程验收记录;

  (2)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3)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4)地基和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报告;

  (5)建设工程结构抽样检测报告(地下室及主体结构);

  (6)主体工程验收前监督检查申报表;

  (7)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8)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9)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报告;

  (10)

  桩基、地基和基础处理、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检测报告;

  (11)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桩基、地基和基础处理、钢结构、幕墙等);

  (12)屋面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1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限制资料核查记录(施工、监理填写);

  (14)单位(子单位)工程平安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5)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施工、监理、监督);

  (1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17)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18)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总结报告;

  (19)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评估报告;

  (20)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21)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2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23)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2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25)竣前检查相关资料审核表;

  (26)竣工报验通知单;

  (27)墙体节能认定书(2005年10月1日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

  (28)工程竣工前检查申报表(加盖劳保部门章)、附表;

  (29)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30)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验收组);

  (3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首次进场重点内容检查表;

  (2)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4)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及整改报告;

  (5)建设行政执法当场惩处确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缴纳罚款收据复印件;

  (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工通知书;

  (7)建设行政执法调查笔录;

  (8)执法建议书;

  (9)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10)建筑工程违规行为联动告知单;

  (1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12)其它应存档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统一、整齐、坚实,符合相关规定,便于保管和查阅。

  第五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登记、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第五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质量中有关信息纳入数据库,以满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上级部门对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须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和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依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和否做出确认。

  第五十七条

  涉及工程质量检测、功能性检测和功能性试验由施工单位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过程中进行监理。

  第五十八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第五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农夫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等,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4/4

篇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关键字】建筑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篇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号,由我站对工程履行质量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及设计文件资料,特制定如下监督工作方案:

  一、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该工程为

  结构,层,建筑面积m2,总造价万元。外墙保温做法为,防水做法为,卫生间防止水做法为,装饰装修做法。二、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图审单位:

  三、方案编制依据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范、规程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监督组织

  该项目工程监督由监督

  室对工程质量质量监督。监督组成员如:

  (土建)

  (安装)负责具体完成该项目的监督工作,监督室主任为:,联系电话:。

  五、监督工作方式及内容

  1、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检查。

  2、我站对建设工程实行随机的动态巡查监督方式。

  3、检查现场各方人员及组织机构是否与报建手续一致,不一致时是否有合法变更手续,其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4、采取抽查方式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5、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6、对工程施工中的建筑材料检测及砼试块、砂浆试块的留臵在监理单位见证检验根底上实行30%监督见证检验。

  7、根据工程及有责任主体状况,对工程实体采取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监督。

  8、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质量法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圣洁良质量行为责任主体将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予以记录。

  9、对桩根底分部、地基根底、主体分部、节能分部和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及竣工工程的质量验收埋监督。

  10、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六、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表》;主监人及时办理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关于进一步坦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拟将以下列部位或过程列为重点监督控制点:

  (1)地基根底、主体结构及有特殊要求的隐蔽验收;

  (2)地基根底、主体结构的桩基与地基处理的检测、桩基验收、地基验槽的报告、记录、防水工程施工质量,以及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验收资料。

  (3)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及配合比的送检情况,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混凝土试件不少于30%的送检情况的检查。

  (4)节能分部工程施工的技术方案,产品进专长备案、检验情况,现场实体质量检验情况及节能施工检查验收。

  (5)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板、大型灯具等和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情况,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评定、验收资料;

  (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有环保要求的材料应具备环保检测资料;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验收资料;屋面、外墙、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的防渗漏试验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测试;

  (7)为便于检查施工现场作业面的钢结构、砼结构及有关特殊要求的隐蔽工程和安装工程质量,当工程施工至监督计划表(见附表)要求的质量控制点部位,请监理(建设单位提前通知我站监督人员现场检查。

  编制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批准人: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

  抄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监

  督

  计

  划

  附

  表

  下列工程部位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我站到场进行监督检查。在我站监督检查前,有关各方应做好处在检自评和准备工作,工程有关质量文件应放臵施工现场,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到场。

  篇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监督机构:编

  制

  人:审

  批

  人:年

  月

  日

  根据监督注册号,由我站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为了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有序开展,依据有关规定,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如下监督方案:

  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一、监督组织

  二、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3.《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出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79号)

  6.设计文件及现行规范、规程、标准。

  三、监督内容

  监督机构实施行为监督和实物监督并重的原则,具体监督内容如下: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3.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四、监督方法

  1.实行集体监督制度。

  (1)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竣工验收监督至少2人以上。

  (2)监督机构下发各类文书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

  2.实行重点控制的原则。

  监督人员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地基根底、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根据工程特点,设置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当施工至规定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前通知监督小组到现场抽查。

  3.实行重点控制和巡检相结合监督办法。

  监督机构在设置必检质量控制点外,采用抽检与巡检方法,对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4.实行随机监督抽查的监督方式。

  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均为随机监督抽查。

  五、监督计划

  1.下列重要部位,关键工序是本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督小组(打勾项目适用于本工程)。

  少于次,除设置必检点外,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巡查不少于次。

  六、监督措施

  质量监督机构在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一般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2.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周边建、构筑物及人身安全与隐患的重大质量问题,签发暂停施工通知。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4.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七、监督要求:

  1.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3.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和设计文件等。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参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质量监督机构。

  5.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事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6.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参建各方对呈报给质量监督机构的各种文件的真实性负全责。

  (章)

  年

  月

  日

  送达单位签收

  建设单位:

  签收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签收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签收人:

  年

  月

  日

  篇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监督注册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日

  期

  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审图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图纸。

  二、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工程为

  剪力墙结构(别墅为异型柱结构),别墅3层、高层建筑为28/29层,根底类型为

  桩筏式根底,总建筑面积为

  202491.87平方米

  。其中地下室局部2层,面积为60038.12平方米

  。防水2级,毛坯房。节能做法为内墙批4mm后保温沙浆。本工程局部地下室为2层,根底埋深较大,根底面标高-8.8米,基坑开挖难度大,施工难度高,危险性大,高层建筑最大29层,建筑高度较高。

  三、各责任主体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审图单位:

  四、监督工作内容(通用部分)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1.2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根底、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质监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监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中。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

  (2)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监督登记表》;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督促责任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2.1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根底、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质量监督人员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本文来自:

  小草

  范文

  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监督控制点检查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并注明具体部位。)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桩基和地基根底验收;

  □(2)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3)主体结构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

  □(5)竣工验收;

  □(6)

  □(7)

  2.3.3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4市政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5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根底分部工程。

  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监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桩基、地基根底、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监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2.3.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表》;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此文档是由网络收集并进行重新排版整理.word可编辑版本!

  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篇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1总则

  1.0。1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监督管理。

  1。0。3工程质量监督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维护公众利益的政府监督行为.2监督工作职责

  2。0.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2.0。1。1对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机构等责任主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监督检查;

  2.0。1。2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

  2。0.1。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检测报告等相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2。0。1.4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2。0。1。5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

  2.0.1。6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办理备案;

  2。0。1。7了解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组织或参与优质结构和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引导和推动本地区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2。0。2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质量监督证书,并不得少于2人.

  2.0。3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发现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2。0.4工程质量监督以监督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为重点,并辅助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等手段,采用巡查、抽查和重点部位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2。0。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实行强化监督检查、正常监督检查和信誉监督检查的分级监督方案。

  3监督工作程序

  3。0。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3。0.1.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3.0.1.2审验工程建设规定文件;

  3。0。1。3编制监督计划或监督工作方案;

  3。0。1.4实施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3.0.1.5实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3。0.1.6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3.0。1.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0。1.8实施项目质量管理评价;

  3。0。1.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0.1.10实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处理.3。0.2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或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3。0.2.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3.0.2。2监督计划或工作方案编制依据;

  3。0。2。3监督人员的组成;3.0.2.4对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0。2.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点、检查内容和方式;3.0。2。6工程质量检测要求;

  3.0.2.7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3.0。2.8有关告知事项.3.0.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质量监督时应查验下列文件:

  3。0.3.1施工许可证;3。0。3.2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的回复;3.0。3。3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检测等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3。0.3.4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将以上查验结果填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中作为监督档案保存。

  3。0.4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填写监督记录。监督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3。0。4.1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情况;

  3。0。4.2质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0.4.3工程存在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影响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及处理要求。

  3。0。4.4其他事项。

  3.0。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把握以下重点

  3.0。5.1重点抽查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定点监督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安全与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

  3.0。5.2重点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设备的质量;

  3.0.5。3抽查结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状况;

  3。0。5。4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测.3.0。6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可按以下程序进行:3.0。6.1地基及基础验收监督.检查验收人员资格;核查验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规定;核查施工技术资料、验收文件;抽查实体质量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监督验收程序;

  3。0.6.2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核查验收人员资格;核查验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规定;核查施工技术资料、验收文件;抽查实体质量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监督验收程序;

  3。0.6。3对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和安装工程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可编入该项目的监督计划或工作方案中;

  3.0.6。4对涉及使用功能的下列部分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新材料、新工艺的合法性资料;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屋面、外墙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防渗漏试验记录和施工记录;各类承压管道系统试压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电气设施测试报告。

  3。0.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完善监督手段,购置专用仪器,逐步开展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测,并根据工程类别、施工管理水平、结构复杂程度等因素,选择以下项目进行监督抽测:

  3。0。7。1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数量、位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截面尺寸,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3。0。7.2砌体砂浆强度、砌筑砂浆饱满度、砌体垂直度;

  3.0.7.3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3。0.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或承建单位不能证明其质量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责成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9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以下工作:

  3.0。9。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3.0.9。2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查验;

  3。0.9.3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审查;

  3.0。9.4建筑安全性和功能性检测资料完整性检查;3.0。9.5勘察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审查;

  3.0.9。6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核实。

  经核查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通知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0.10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3.0。10.1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3。0。10。2查验工程验收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3。0。10.3查验验收各方对质量评价是否与实体质量、验收规范相符;

  3。0.10。4抽查工程实体观感质量;

  3.0。10.5对工程设计与施工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竣工验收组织程序、竣工验收报告结论进行监督评价。

  3。0。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3。0。11.1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

  3.0。11。2监督报告应客观反映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情况;3。0.11。3监督报告应公正评价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等实体质量状况;3。0.11。4监督报告应有明确的质量监督结论。

  3。0。12项目质量管理评价按有关规定进行。

  3.0.13备案部门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发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填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2、建设单位将收集齐全的备案材料报送备案部门申请备案。

  3。0.14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责任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4监督工作档案

  4.0.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是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证明文件。

  4.0。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的将监督工作记录整理归档.

  4.0.3监督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资料:4。0.3。1卷内目录;

  4.0.3.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4.0。3.3监督计划或监督工作方案;

  4.0。3.4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

  4.0.3。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0。3。6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0.3。7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4.0。3.8桩基、地基基础处理报告;4。0。3.9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报告;4。0。3.10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报告;4。0.3.11设计、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4.0。3。12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

  4。0.3.13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4。0.3。14竣工验收报告;4.0.3.1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0。3.16其他重要监督记录及证明文件.4。0。4监督工作档案保存期按工程类别及性质分为短期不少于5年,长期不少于15年。

  5监督工作责任

  5.0.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对所监督的工程承担监督责任。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0.2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吊销监督资格证书的处分.5。0。2。1违反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八不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八不准”其中一条的;

  5.0.2.2不按监督职责和监督程序,越权干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正常工作的;

  5。0.2。3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视而不见,不予通知整改或行政处罚,给工程留下永久性安全隐患和严重质量缺陷的;

  5。0。2.4对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行为不予制止,放任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违规行为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5.0。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只收费不监督,给予质量监督机构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恶性质量事故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监督机构的处罚。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致使行政处罚案件为错案,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0.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应给予奖励.6附则

  6.0.1对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监督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6.0.2本细则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A:

  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要点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要点

  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2、是否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进行了审查和批准;应监理的工程是否委托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是否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是否按批准的施工图实施,有无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行为;

  4、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等行为;

  5、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6、装修工程设计图纸齐全,有无随意变动主体结构的行为;

  7、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要点

  1、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是否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的任务是否相符;3、图纸及设计变更有无相关勘察、设计人员签字,设计文件是否标明工程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图章手续是否齐全;

  4、有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5、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深度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6、参加工程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竣工验收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7、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是否尽职尽责。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有无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与所承担的任务是否相符;

  2、工程项目监理部是否建立,专业人员是否配套,监理人员是否挂牌上岗,人员是否到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3、现场监理是否采取了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4、是否制订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是否按照细则实施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5、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及时组织验收签认;

  6、是否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是否对现场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整改和配合调查处理;

  7、是否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按照规范进行了检查验收;

  8、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关键岗位人员资格是否进行了核查;

  9、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进行核查;

  10、发出的整改通知、停工令与复工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1、是否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

  12、对施工质量是否科学、真实评价;

  13、监理资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4、是否坚持监理例会制度,监理日志填写是否规范、签字是否齐全。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要点

  1、施工单位所承担的任务是否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是否一致,有无施工承包合同;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和安全检查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否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3、有无经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建设或监理单位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是否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变更洽商;

  5、是否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6、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否具有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严格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是否有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行为;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试验室、搅拌站进行了严格管理;

  7、验收批或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的检查评定记录是否齐全、及时、真实;8、施工现场是否配置有较齐全的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9、是否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工程分包单位进行了严格管理,有无违规事项发生;

  10、施工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有无擅自变更设计的行为;

  11、对质量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质量事故是否及时报告并按要求处理;

  12、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完整;

  13、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

  14、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要点

  1、检测单位承担的检测任务与其资质、检测能力是否相符,有无检测合同或委托书;

  2、是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3、技术负责人、审核人、试验人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试验数据及结论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试验报告签章手续是否齐全;

  5、有无涂改原始资料、编造数据或出据只对来样负责的试验报告等行为.6、是否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测程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附录B: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八不准”

  1、不准非执法主体单位执法

  2、不准未经培训持证上岗人员执法

  3、不准违反执法程序执法

  4、不准超越法定范围和标准执法

  5、不准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6、不准接受被处罚单位的馈赠和宴请

  7、不准办关系案,人情案

  8、不准参与有碍公正执法的各种活动

  附录C: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八不准”

  1、不准利用监督权刁难企业;2、不准降低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条文标准;

  3、不准参与有碍公务的各种活动;

  4、不准向施工单位推荐建筑材料;5、不准在受监对象企业中兼职;6、不准推诿质量安全投诉;

  7、不准“吃、拿、卡、要”

  8、不准接受监督对象的财、物和有价证券.

篇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监督效能,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局委托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监督工作实行“阳光监督”,让受监单位充分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调动受监单位在工作中的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自觉性,尽量减少和避免因质量安全行为的错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监督组织及人员

  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小组,由建设局任监督员。

  二、监督检查依据

  建筑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系列验收规范。

  三、监督检查内容

  按“监督导则”建质[2003]162号文件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现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并对涉及地基基础,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等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抽查。

  四、行为的检查

  主要内容有:企业资质到位;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到位;工程或工作的程序到位;质量检测、验收记录真实及时,有关制度措施制订及落实到位;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到位以及组织机构及验收组织到位等。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线就是要重视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和纠错能力,注重对“实际能力”的监督。检查重点如下:

  A)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执行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能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B)对监理单位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有关质量安全责任定位的内容,以及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实际执行情况;

  C)对建设单位监督其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是否齐全,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的情况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监督重点主要有四个环节:第一,加强对监理公司监理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监理的旁站监理作用;第二,重视工程检测试验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保证作用;第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现场监督抽检,起到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第四,全面执行新的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五、安全文明施工

  A)总承包单位必须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必须到位,保证有效运转,安全制度明确,安全检查和考核办法完善。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B)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理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及其运转进行评价,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式方案的安全进行审查,避免因设计方案瑕疵发生安全事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

  C)加强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材料堆放有序,道路保证畅通。

  D)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E)施工临时用电:现场必须进行施工用电的设计和规划,正确选择线路导线,严格执行《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要指定专人负责安装、维护、管理,并进行安全检查记录。

  F)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监督同监理的关系及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建设监理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直接管理工作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宏观控制,有赖于建设监理的日常检查等微观控制。目前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力、义务进一步加强,承担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也更将重要而质量监督机构在行为质量的监督和验收等环节中的执法地位也更加突出。因此,监督站和监理只有严格执法各展其能,才更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切实提高。

篇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地处华北平原,东临渤海、内环京津,西为太行山,北为燕山,燕山以北为张北高原,是中国唯一兼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湖泊和海滨的省份。下面为大家带来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快来看看吧。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下面是实施细则的全文:

  1总则

  1.1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4)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

  格证书;(5)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6)其他需要的文件。

  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开始实施监督。

  2.4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2.5《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监督负责人。质监组应有2名(包括2人)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人员应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

  2.6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3.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3.2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

  (2)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由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

  3.3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

  3.3.1建设单位

  (1)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执行情况;(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情况;(3)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4)见证取样制度实施情况(有监理的工程除外);(5)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6)设计变更的程序情况;(7)有无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问题;(8)在装修过程中有无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9)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10)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3.3.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和出图情况;(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情况;(3)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5)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6)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7)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情况;(8)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3.3.3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2)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情况;(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及执行情况;

  (5)有无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6)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7)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情况;(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9)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10)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11)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1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13)工程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14)执行见证取样有关规定的情况;(15)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3.3.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2)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3)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4)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前进行审查情况;(6)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是否及时、完整;(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10)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11)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情况;3.3.5检测机构

  (1)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情况;

  (2)检测报告的签字、审核制度执行情况;(3)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监督机构。

  3.3.6图审机构

  图审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内容、深度、程序执行情况。

  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4.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4.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

  (1)抽查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抽查实体质量。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对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4.3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

  (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2)检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4)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5)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情况;(6)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4.4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

  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5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为:

  (1)桩基和地基处理;(2)地基基础;(3)重要结构(混凝土大跨度结构及结构转换层等)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管线安装、重要设备安装)前;(4)主体结构验收(含钢结构、木结构等);(5)幕墙工程。

  4.6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主要内容:

  4.6.1地基处理

  (1)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2)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4)地基处理验收记录。

  4.6.2桩基工程

  (1)桩基施工方案;(2)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记录;(3)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检报告;(4)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5)打桩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6)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测报告;(7)桩基质量验收记录。

  4.6.3基础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基础钢筋制作与绑扎质量;(3)基础轴线与标高;(4)砌体基础的砌筑质量;

  (5)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6)监督抽测混凝土、砂浆强度(含地下室工程)、建筑几何尺寸;(7)基础外观质量;(8)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4现浇混凝土结构

  (1)原材料(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钢筋制作与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质量;(3)混凝土配合比及计量情况;(4)混凝土强度及评定;(5)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6)结构实体强度监督抽测;(7)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5装配式结构

  (1)原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2)隐蔽验收记录;(3)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4)吊装方案和吊装记录;(5)节点联结处理;(6)装配式结构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记录。

  4.6.6砌体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砂浆配合比及现场计量;(3)砌体组砌方法;(4)砌体接搓处理;(5)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7钢结构

  (1)原材料(钢材、焊结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进场验收记录;(3)钢结构试焊试验报告和焊接质量;

  (4)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5)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报告;(6)一、二级焊缝探伤报告;(7)构件安装记录和现场安装质量;(8)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

  (9)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8木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含水率检测报告;(2)木材防护处理记录(防火、防腐、防蛀);(3)构件制作质量;(4)构件联结方式及联结质量;(5)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6)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9节能工程

  (1)节能墙体材料、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建筑外门窗检测报告;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2)执行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情况;(3)执行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情况;(4)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0幕墙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2)结构胶、耐候胶的相容性检测报告;(3)石材的弯曲强度和放射性检测报告;(4)幕墙工程的三项物理性能检测报告;(5)预埋件的埋设质量或后置埋件的抗拔试验报告;(6)构件的节点联结;(7)幕墙的防火处理;(8)幕墙的避雷处理;(9)幕墙的板材安装与固定;

  (10)幕墙周边和变形缝的处理;(11)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1吊顶工程

  (1)原材料产品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2)吊杆和龙骨的设置间距、数量和规格尺寸;(3)防火、防腐处理;(4)吊顶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2其它装饰装修工程

  (1)原材料及构配件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装饰材料检测报告;(2)基层处理;(3)外墙和地面的防水处理;(4)门窗框及拼樘料安装质量;(5)饰面板、砖的施工质量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7)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3防水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基层或找平层的处理;(3)防水层的施工质量;(4)屋面保温层施工质量(含排气道的设置);(5)细部构造的施工质量;(6)功能试验或检查记录;(7)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4给排水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2)主要阀门、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3)排水系统的通水、通球试验记录;(4)管道的标高、位置、坡度;(5)管道的固定与防腐处理;

  (6)给排水工程验收记录。

  4.6.15电气工程

  (1)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2)电线管的安装位置及质量;(3)导线规格和连接;(4)配电箱、盘安装及质量;(5)电气保护接地和避雷接地;(6)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7)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6通风空调工程

  (1)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2)风管及设备安装质量;(3)工艺性检验记录;(4)风管的保温及涂装质量;(5)功能试验(调试)报告;(6)通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7电梯工程

  (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2)轨道的安装质量;(3)电梯功能试验(调试)报告;(4)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8智能化工程

  (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2)调试记录和测试记录;(3)智能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9道路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及抽检记录;(2)路基基层及面层的中线高程、压实度、强度、平整度;(3)道路弯沉检测记录;(4)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0桥梁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及抽检记录;(2)灌注桩桩位、孔径、孔深、混凝土抗压强度及桩基检测报告;(3)钢筋加工和焊接质量;(4)现浇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5)预应力的伸长量、张拉应力值、每端滑移量、滑丝量等;(6)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质量;(7)结构实体强度监督抽测

  (8)桥梁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1盾构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盾构设备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2)工作竖井后座结构尺寸、强度和刚度,基座导轨高程,轨距及中线位置等;(3)盾构组装质量,中线位置、高程控制质量;(4)管片制作、拼装质量(含防水质量);(5)壁后注浆质量;(6)监控量测地表隆陷、隧道隆陷、土体内部位移、衬砌环内力变形,土层压应力等;(7)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2矿山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2)隧道开挖质量;(3)初期支护质量:钢筋格栅加工安装质量、喷锚支护质量等;(4)防水层铺贴质量;(5)二次钢筋混凝土衬砌质量:钢筋焊接安装质量、施工缝止水带安设质量,混凝土衬砌厚度、外观及强度质量;(6)监控量测控制隧道净空收敛,适时二衬。

  (7)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3明挖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钢结构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2)围护桩和抗浮桩基工程质量;(3)基坑开挖与支撑构件加工质量;(4)钢筋加工安装、模板安装质量;(5)主体钢筋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6)防水层施工质量;(7)回填质量(包括厚度和压实度);(8)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4给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2)管道安装质量(钢管、铸铁管和预应力混凝土管);(3)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4)水压试验、管道冲洗消毒,电机水泵使用功能检验;(5)管沟回填质量;(6)给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5排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2)平基和管座质量、混凝土抗压强度等;(3)管道安装质量;(4)检查井的质量;(5)污水管道闭水试验;(6)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6燃气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2)管道安装质量;(3)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4)强度试验(钢管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和气密性试验;(5)沟槽回填质量;(6)燃气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5.1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5.2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抽测,不得向有关单位收取费用。

  (2)质量监督抽测的重点是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3)质量监督抽测的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4)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人员必须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5)每次监督抽测后,质监人员应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5.3经监督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5.4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部位;(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7)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中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中的桩基础和主体工程中的桩、柱、梁、板、墙、预制混凝土件等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的内部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位置、强度以及混凝土板的厚度。

  给水、排水、燃气等管道工程中的功能性试验。

  (8)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5.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方法:

  (1)混凝土强度可采用回弹法、回弹超声综合法、贯入法、拔出法等;(2)钢筋的规格、数量和保护层厚度,可用目测、尺量法、局部破损、电磁法和雷达法等;(3)构件的几何尺寸,可用尺量法、激光测距仪等;5.6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

  (1)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应进行抽测;(2)主体结构: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3)同一标段且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多个单体建筑,抽测不少于一层;超过1万平方米时,每增加1万平方米抽测增加1层,不足1万平方米时,按1万平方米计;(4)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项;(5)原材料、构配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抽测量。

  5.7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制表记录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归档。

  6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

  6.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6.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6.2.1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监督机构报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遵循现行有关规定。

  6.2.2监督机构对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

  6.2.3监督机构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技术处理方案已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6.2.4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督机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报监督机构。

  6.3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以下主要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1)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2)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3)事故的处理方案;(4)有关单位的验收记录等;(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7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7.1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7.2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7.2.1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等。

  7.2.2监督机构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验人员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7.2.3监督机构在监督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2.4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

  (3)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项目,其结果已符合要求。

  (4)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7.2.5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应介绍参加验收的人员的资格情况,同时介绍验收部分的工程概况和工程资料审查意见。

  (3)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汇报主要分部(子分部)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单位汇报内容中应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4)验收人员应审查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相关单位应予以解答。

  (6)验收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当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分别在相应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继续组织验收。

  7.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7.3.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7.3.2监督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7.3.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1)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监督验收意见,并做好监督验收记录。

  (2)监督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3.4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解决。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自已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6)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继续组织竣工验收。

  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的综合性文件。

  8.2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8.3《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的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有关专业质量监督师签认,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8.4《监督报告》应反映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的实体质量状况。

  《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4)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查情况;(5)地基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监督意见;(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情况;(7)建筑幕墙质量检测情况;(8)建筑节能检测情况;(9)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10)整体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8.5《监督报告》须采用全省统一文本格式,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文字表达清晰,语言精练,结论准确,不得涂改。

  9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9.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监督机构按照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统一制订的表式所形成的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及结果的资料。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9.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9.2.1文本档案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2)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7)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8)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报告书;(9)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记录;(10)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1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1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4)需要保存有关的其它文件、资料、图片。

  9.2.2电子档案

  监督机构每年定期将每项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备份,并刻录到光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上,形成工程质量监督电子档案。

  9.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本档案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归档。

  9.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案的验收与移

  9.4.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监督负责人负责整理,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检查,符合要求后向档案管理员移交。

  9.4.2监督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归档台账和档案室,档案室应符合档案存放、保管的要求,确保档案保存的质量。

  9.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的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本档案保存的期限为15年,电子档案应至少保存20年。

  10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10.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是指监督机构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按照省确定的软件模式对所辖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实行科学管理的活动。

  10.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一般规定:

  10.2.1监督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安全。

  10.2.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及时,便于分析统计查阅。

  10.2.3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硬件环境要求:

  设区市监督机构应设立局域网,并配置相应的服务器等网络及通讯设备;县(区)监督机构至少应配置计算机及简单通讯设备。

  10.2.4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软件环境要求:

  监督机构应在计算机上安装有关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软件,该软件须满足本省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质监流程及监督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

  10.2.5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

  (1)工作流程、办事程序、质监动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2)对在监督工作中将所发现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突出业绩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3)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备案项目等。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七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无障碍设施工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对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但未作相应设计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设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并在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二)铺设的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箱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三)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内容方便视力残疾人识别;(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六)无障碍设施按规定设置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位置明显,内容表述清晰、规范;(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方便残疾人识别;(八)在视力残疾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停靠站点,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并为残疾人出行提供必要帮助。

  城市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置字幕报站、语音报站装置。

  第十五条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并按规定免收停车费用。

  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自然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确需改建无障碍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建设相关无障碍设施。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主办单位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的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相关人员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的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按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标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扶持措施,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完善其无障碍服务功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提供便利条件。

  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文字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对住宅的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十七条组织各类选举的部门应当为参加选举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根据残疾人的意愿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11日河北省人民的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县城、设市城市

  建成区以外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村镇和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减灾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对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科技工作,结合当地特点,推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村镇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乡(镇)域规划期限为十年至十五年,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第十条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级人

  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村镇规划期满前应当续编。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

  第十三条村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收到居民建房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

  村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定居的归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节约用地,鼓励农村居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第十五条兴建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执行。

  兴建村镇企业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控制,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兴建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第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非耕地,必须报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国道、省道沿线村镇,其所有村镇建设项目必须在公路的一侧进行建设。临近公路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乡级人民政府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因拆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

  第二十二条在村镇从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业经营的个体工匠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承揽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以保障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现场定位、验线。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申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开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开工前应当持宅院平面示意图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级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确定标高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七条村镇建设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国家设立的各种标志和界桩,不得妨碍交通、供排水和毗邻建筑的通风、采光。

  第二十八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村镇居民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住宅建设选址意见书、开工许可证和个体工匠从业资格证书时,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

  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维护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

  村镇自筹资金建设的供排水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除居民自建住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民政福利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该建制镇和集镇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从建制镇、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建制镇、集镇的公用设施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禁止在公共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厕所、畜禽圈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原有的要逐步搬迁或改造,达到规定的标准。

  具备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十七条村镇的主要街道和学校、广场、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随意堆放粪便、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等。

  第三十八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

  第四十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妥善

  保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的罚款。

  村镇规划区内的居民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未设行政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

  (一)土地储备;(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

  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推荐访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 导则

本文来源:https://www.feiyangkj.com/fanwendaquan/youxiufanwen/17380.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