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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方案5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4-30 17:20:05

篇一: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方案

  

  县整治发展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方委环办〔20xx〕8号

  关于印发《**县整治发展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县整治发展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推进全县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中共**县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年7月25日

  **县整治发展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工作方案

  按照省、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县整治发展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市关于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报,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宽松发展环境。本着“新官理旧账”、“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把握政策,实事求是;不添新乱,不留后患”的原则,对全县涉及发展环境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研究具体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为**经济振兴提供优良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由县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县涉及发展环境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查清问题的性质和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建立台账,研究具

  体措施,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定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工作分工

  1、由县政府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全县进行全面梳理调查。

  2、由县招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近几年招商落地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梳理调查。

  3、由县开发区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开发区内企业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调查。

  4、由县工信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开发区以外的企业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调查。

  5、由县住建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项目建设规划等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调查。

  6、由县国土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项目供地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调查。

  7、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梳理本辖区内的历史遗留问题梳理工作。

  8、由县委环境办项目服务组负责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和责任分解,并报县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审阅。##

  三、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领导,成立县委书记、县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招商局、开发区、工信局、住建局、国土局、发改局等部门参加的全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环境办。县委环境办各工作组要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问题梳理及解决工作。

  2、强化政府诚信建设。对全县的招商引资、工程建设等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对于已经不合时宜的文件及时予以调整或废止,保持政策严肃性。对省、市、县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新的限制。

  3、加大力度解决问题。对梳理出来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深入分析问题、找准难题症结,因案制宜,综合施策,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予以解决到位。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合理合规的及时研究加以解决;部分合理合规的部分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作出计划逐步解决;不合理合规的做好思想工作。做到“五个一”,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确保问题按时限得到解决。

篇二: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方案

  

  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整治方案

  为推动解决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全县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完善消防审验手续,达到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广大老年人、孤残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命安全。

  二、整治范围

  经前期排查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等。

  三、整治措施

  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成因较复杂、时间跨度长、关联部门多。县民政局要积极联合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对上述范围内的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9月20日前全面解决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

  (一)因缺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前置手续而未能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民政服务机构,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民政局各自承担属地民政服务机构的第三方评估工作,主要对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县民政局提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会商,采取会议议定、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评估不合格但能够整改达到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法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由县民政局提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并妥善安置机构内服务对象。

  (二)立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前置手续齐全,因未按消防设计图施工、工程验收报告或工程竣工图纸缺失等原因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民政服务机构,经整改符合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要求的,由县民政局督促其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申请提供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服务,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备案)意见书;经整改确实无法达到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要求的,按第一条因缺少前置手续而未能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形解决。

  (三)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或内部装修,以及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民政服务机构,由民政、消防救援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达到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

  (二)加强协同配合。县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部门职责,分类处理,及时提请县政府集中会商决定。

  (三)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制度,提升机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大力推进智慧化消防与安全管理,实现自动化预警、可视化监控、智能化处置。推广养老院安全专员、质量专员、社会监督员、专业督导员等“四专员”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落实机构全员安全管理责任制。

篇三: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方案

  

  解决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近年来,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工程建设,各乡镇街、经济开发

  区等部门通过招商引资等形式引进一些投资者进行开发建设,由于政

  策调整、征地拆迁未完成、土地使用者不及时申报等多种原因致使部

  分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建成使用多年,但用地手续不完善,造成历史遗

  留问题难以解决,这些问题沉淀时间长、原因复杂、没有明确的办理

  依据,解决难度大,但如果久拖不决,必然挫伤投资者积极性,影响

  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和政府信誉。为妥善处置我市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依据《X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解决我市土

  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

  (X规国土发〔X〕41号)

  文件要求,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原则,经研究同意,制定我

  市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X年12月31日前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土地未供即用项目,在满足

  以下条件后方可进行处置:

  (一)

  项目所占土地须为国有建设用地,若是新增建设用地需取

  得省、市征地批复,且土地及地上物已补偿到位,产权清晰,没有争

  议。

  (二)

  土地及地上物需符合规划并满足建筑审批、环保、消防及

  建筑物质量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行政执法部门已按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处置方式

  (一)

  对因征地拆迁未完成,已经政府同意分期建设或使用等政

  府原因形成的未供即用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如边角地、夹心地、插花

  地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实无法独立分宗建设且不具备单独招挂

  出让条件的,报市土地业务会批准后纳入周边已出让地块统一使用,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办供地手续,并按办理时点市场评

  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

  对由于旧城改建需异地搬迁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先期建

  设的流通、工业项目,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市政府批

  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同类同途用地。

  (三)

  对基础设施、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等符合《划拨用

  地目录》的未供即用项目,经发改、国土部门同意,经市土地领导小

  组批准后以划拨方式补办供地手续。

  (四)

  对经营性未供即用项目(包括回迁房、工业用地等),由

  土地所在地政府牵头,国资局、国土局配合,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

  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并明确地上物价格后,公开供应土地使

  用权,地块竞得人就地上建筑物价格、交付等相关内容与土地所在地

  政府另行签订协议,待竞得人缴齐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价款后,由地块

  所在地政府负责向竞得人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三、处置流程

  凡符合上述处置范围的未供即用项目,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①由项目所在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向国土局提出土地处置书面申请,明确项目用地具体情况、造成未供即用的政府原因及对地上建筑物进

  行处罚等相关内容;②由项目所在地负责,相关部门对土地及地上建

  筑物是否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审批要求进行论证并出具具体

  意见;③经论证符合审批要

  求的项目用地,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审

  批权限拟定土地处置方案上报市土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④经市土地

  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企业缴纳土地相关费用后,由国土局按审批权

  限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处置时限

  本意见有效期至X年12月31日止。各地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未

  供即用项目用地,须于X年12月31日前处置完毕,过期不予受理。

  对于X年1月1日后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将严格按照《住建部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督

  〔X〕252号)要求,实行零容忍、严查处。

  五、组织保障

  成立未供即用处置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X同志

  任组长;市委常委X同志、副市长X同志任副组长;经济开发区、发

  改局、住建局、环保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城乡执法管理局、供电

  局、消防大队、国资公司、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

  员单位。小组下设未供即用土地处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

  六、责任分工

  (一)

  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解决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

  题总体协调工作;统筹各相关部门办理未供即用手续办理相关要件;

  负责与地块竞得人签订补充地块挂牌出让须知。

  (二)

  国资公司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

  进行评估,并明确地上物价格;负责与建设者签订地上建筑物有偿收

  购协议。

  (三)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

  项目所在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提出土地处置书面申请,明确项目用地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是否符

  合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审批要求进行论证,并出具具体意见。

  (五)

  凡符合上述处置范围的未供即用项目,经项目所在乡镇政

  府论证符合审批要求的,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拟定土地处置

  方案上报市土地领导小组会审定,理相关用地手续。

  划国土部门办

  经市土地领导小组会批准后,由规

篇四: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方案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集中清理和解决各类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3.19?

  【字

  号】武政办〔2019〕23号

  【施行日期】2019.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市集中清理和解决各类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9〕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市集中清理和解决各类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9日

  全市集中清理和解决各类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全力打造全国服务环境最优城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清理和解决各类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着力为广大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稳定的政策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为此,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清理排查制约各类企业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明确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工作时间表,研究解决共性问题、预防新问题产生的对策措施。到2019年9月底之前,集中解决一批困扰企业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问题,同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二、清理范围

  本次集中清理和解决的各类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指历年以来因政策调整变化或者执行不到位,导致企业优惠政策享受不彻底、项目引进时政府承诺兑现不及时、企业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等问题。

  三、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与面对现实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既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不回避企业正当诉求,又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二)依法依规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依法依规办事,兼顾社会公平,严格办理程序,公开透明操作,不损害相关方利益,做到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相统一。鼓励创新方法,对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不存在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合理免责,做到既不违法违规又能合情合理。

  (三)源头治理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坚持源头治理,在想尽一切办法化解历史

  遗留问题的同时,不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探索创新问题解决工作新经验和新模式,建立健全诉求办理、协调解决、问责考核等全过程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方法

  (一)开展拉网式清理。各区(含开发区,下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走访、问卷调查、公开受理信箱和专线电话等多种方式,全面排查企业优惠政策享受不彻底、项目招商承诺未能全部兑现、企业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等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摸清问题底数,并填写《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收集清单》(附后)。

  (二)集中破解难题。按照“谁承诺、谁兑现”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各区辖区内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由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主办,实行“包案制”,明确牵头领导、任务清单、完成时限,在规定时间内研究制订化解方案并及时销号解决;涉及跨区或者事权在市级层面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研究;问题特别复杂或者难度特别大的,提请市人民政府集中清理和解决各类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必要时争取省级、国家层面政策支持。

  (三)建立长效机制。对企业反映较为集中或者较为普遍的问题,各区人民政府要及时进行综合研究,属于区级事权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制订出台相关措施;属于市级事权的,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提请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并建立长效机制,以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五、时间安排

  (一)排查清理阶段(2019年3月中旬—4月中旬)。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开展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查梳理。

  (二)研究准备阶段(2019年4月下旬)。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类型研究制订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明确问题解决的路径、办法、责任主体、完成时限。

  (三)集中攻坚阶段(2019年5月—8月)。市区联动、合力攻坚,集中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市级工作专班报送月度工作进展情况。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9年9月)。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研究共性问题,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人民政府集中清理和解决各类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胡亚波任召集人,其他各位副市长任副召集人,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市级工作专班,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按照“分兵把口、条块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各副市长负责研究解决分管领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分别负责解决工业、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企业的问题,市直其他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行业领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汇总、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强化责任担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事关政府形象,事关营商环境大局,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迎难而上,在问题和矛盾面前不推辞、不躲避、不绕道,以坚定的决心和强有力的措施,坚决解决好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强协调配合,既要落实好属地责任,也要落实好部门责任,形成攻坚合力。

  (三)强化分类施策。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涉及方方面面,要针对不同问题,按照“一企一策”“一地一策”等原则分类施策。对正在推进的,要持续攻坚,加快工作进度;对尚未启动的,要抓紧梳理摸排,制订解决方案,全力推进解决。

  (四)强化监督问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以及重点行业协会代表等担任特邀监督员,在网上群众工作部设置企业举报平台,广泛接受企业投诉和群众监督。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对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解决各类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对弄虚作假、少报瞒报、措施不力的单位,按程序提请相关部门严肃问责。

篇五: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方案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印发关于解决商品房购房者产权登记权益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XX﹞137号)和《关于加快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操作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先易后难,一事一议,逐题会商,分类实施。在满足用地不触犯“红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质量检测合格、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四项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先办证,后完善,再追责”。造成问题的开发企业的主体责任要追究,不可推脱。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相互之间要并行处理,彼此不相互制约,要具有创造性、突破性和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解决XX行政区域内,已入住但无法按期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XX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解决遗留问题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县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对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汇总,提出拟办意见。跟踪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建议,传达县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负责审核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的土地手续,提出处理意见。依据领导小组决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2、XX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审查确认,负责本区域内信访稳定工作。

  3、县规划局:负责审核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的规划手续,提出处理意见。

  4、县城建局:负责督促开发企业或已建成商品房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手续。

  5、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6、县消防大队:负责对历史遗留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的消防安全检测结果进行确认,提出处理意见。

  7、民政局:负责对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8、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历史遗留问题欠税情况进行核实并追缴,为购房者办理相关完税手续。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工商登记档案核实历史遗留项目建设单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企业基本信息,并对其营业执照提出处理意见。

  10、县财政局:负责对领导小组确定的需要由县政府承担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落实解决,及收取土地出让金事宜。

  11、县公安局:负责对历史遗留项目建设及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合同诈骗、逃税及职务犯罪等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协助各成员单位寻找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

  12、县人民法院:负责历史遗留项目的立案和审理,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及有关资产查封和处置等工作。

  13、县信访局:负责协助做好历史遗留问题上访群众的信访稳定工作。

  14、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政策法规方面的疑难问题咨询,提供法律援助。

  15、县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验收相关工作。

  16、县国资局: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查、审批等事宜。

  四、工作程序

  (一)归集汇总历史遗留问题

  XX办事处负责对本区域内有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进行情况归集并核实相关资料,包括条件确认、要件确认、现场勘查、与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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